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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考试范围 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知识篇一
税法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知识点盘点,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法:自报核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集中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收等。我国税务机关委托交通部门稽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属于“代征、代扣、代收”征收方式。
第八节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免税证明
1、《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
2、便于随车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
3、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现象。
4、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纳税人(车主)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完税(免税)、征收机关、证明编号等。
1.完税、免税证明,按车核发,每车一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2.完税、免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3.完税证明应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证明应加盖“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以及税务主管征收机关公章(代征期间应加盖“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并加盖代征机构公章);
4.登记注册地车辆管理部门凭正本和副本办理车辆牌照,并留副本存档;
5.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报废的,应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6.补税车辆应重新核发完税证明;
7.税务机关对应税车辆进行纳税检查时,纳税人必须出示完税、免税证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 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9、自2009年1月20日起,对1.6升排量的小汽车车购税税率减半征收。(2010年新增)
1、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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