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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法院的上级领导篇一
x人民法院
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印发的《xx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及《xx省x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机构改革中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市委关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竞争上岗,优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群众公认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
本次竞争的中层领导职位为院机关内机构中除纪检组长以外的其他职位。
具体职位为:政工科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执行局(庭)长1名,副局长2名,刑庭庭长1名,副庭长1名,民一庭庭长1名,副庭长1名,民二庭庭长1名,副庭长1名,行政庭副庭长1名,审监庭庭长1名,副庭长1名,立案庭庭长1名,法警大队副队长1名,中心法庭副庭长1名,中心法庭副庭长1名。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
竞争中层领导职位在院范围内报名,凡符合本方案所列基本条件和资格的院机关干部均可报名。
(一)基本条件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
2、具备所竞争职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开拓进取,敢于管理,作风民主,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3、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献身司法事业,热爱法院工作,勤奋敬业,踏实肯干,廉洁奉公,品行优良。
4、竞争审判业务部门领导职务必须具有法官资格。
(二)竞争上岗资格
1、职级
竞争正职:必须任副科2年(200x年x月底前任职)以上。
竞争副职:工龄满三年以上(200x年x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竞争审判岗位副职,须任助审员2年以上(200x年x月底前任职)。
2、年龄
参与竞争正职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x年x月底以后出生)、副职人员不超过50周岁(x年x月底以后出生)。
3、其他
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四、考评内容和方法
考评内容分为命题考试、自荐演讲、民主测评和组织评价四部分。
命题考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总成绩为30分。
自荐演讲的内容为:就本人及竞争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为10分钟,顺序为抽签方式确定。满分20分。
民主测评在全院干部、职工范围内进行,满分30分。
计分方法为:民主测评得分=(胜任票数×1+基本胜任票×0.8+不胜任票×0.2)。
组织评价: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评议,满分20分。
五、实施步骤
(一)公布竞争职位
经县委审批后,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公布竞争职位。
(二)公开报名
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和资格的人员自愿报名,每人只能竞争2个岗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部门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交报领导小组,在第一轮正职竞争中落选的人员可在副职竞争前,报副职岗位。
(三)资格审查
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资格,对报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并向全院公布审查结果。
(四)命题考试
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题,对报名参加竞岗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
(五)自荐演讲
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竞争人员进行竞职自荐演讲,并公布自荐演讲成绩。
(六)民主测评
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竞争条件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七)组织评价
通过组织考查,根据竞争上岗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做出综合评价。
(八)审定、公示、报批
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考试、自荐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评价四项得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高层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对在公示期间署名反映拟任人选有违法违纪问题且反映具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议定其任职问题。
六、其他
(一)加分项;近三年(200x至200x)获各项荣誉及庭审竞赛优胜者加以下分值。
1、省级荣誉每项加2分。
2、市级荣誉每项加1分。
3、县级荣誉每项加0.5分,对200x至200x年度在公务员考核当中,1次优秀加1分。
4、庭审竞赛优胜者市级每项加0.5分,本院每项加0.2分。
(二)在中层干部竞争中落选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
七、组织领导
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抽调有关工作人员承办相关工作。
八、本方案由县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